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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之《商标法》新旧法条对比(二)

发布时间 : 2025.04.19 18:05:00 浏览 176

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取得制度,单纯的商标使用行为不能产生权利。同时,我国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在先申请的主体享有商标权,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纠纷之《商标法》新旧法条对比(二)

2013年《商标法》

第15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2001年《商标法》

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2001年《商标法》

第39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013年《商标法》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42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以上就是司盟企服给大家整理的“商标纠纷之《商标法》新旧法条对比(二)”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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