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防护商标制度
商标法关于防护商标制度,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初始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其初始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商标,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日本在1996年修订《日本商标法》之前商标法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防护商标制度进行。但是由于上述注册防护商标的同一商标条件的限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完善。鉴于此,日本曾于1993年修改《不正竞争防治法》,规定禁止实业不得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于日本国内享有的驰名标章。这种修改尽管完善了日本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却导致《日本商标法》和《不正竞争防治法》产生了冲突。
1996.修改《日本商标法》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就增加了第4 条第1款第十九项规定:"为不当之目的(为获取不当利益、加损害于他人或其他不当目的等)而意图使用相同或近似于广为日本国内或国外之需求者所认识之表彰他人营业上的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者",不得申请注册。同时并规定,违反该项规定而注册的商标,可以对其提起异议或申请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判。当然,驰名商标必须在申请和注册时均驰名才可以。
1996.修改《商标法》时,因完善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于是是否应该废除防护商标制度也曾在此次修改中提出。
1996.年法律修正基础的财团法人智慧财产研究所的报告书中指出了现行防护商标制度的五项缺点:
(1)因不正竞争防止法的修正使得防护商标的利用价值显著降低;
(2)注册时将"驰名性"和"混淆之虞"进行固定有导致不恰当扩充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之虞;
(3)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时所引起的"出处混同之虞"的要件很难判断;
(4)防护商标的注册因仅限于"同一"商标,在适用上有其先天局限;
(5)国际上利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为数非常地少。尽管该报告书承认防护商标的上述各项缺点,但因下列理由而认为不应贸然地废除:
(1)不正竞争防止法中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并不能完全替代商标法;
(2)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的行为不适用于海关措施;
(3)"驰名性"或者"混淆之虞"之类的问题仅是实务运作上的问题而非制度本身使然。因此,认为防护商标制度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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