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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发布时间 : 2025.04.20 20:06:00 浏览 186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与其他概念的区分,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两者虽然都指向来源识别功能,但前者关心使用意图,后者是商标使用行为的可能结果,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第二“商标使用”的判定具有行为指向性,而“混淆可能性”具有事实依赖性。商标使用行为作为一种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商标使用行为的独立性有利于纠纷的提前解决,从而可能提高诉讼效率。商标使用行为是商标权所控制的行为、对于提前排除不受商标法评价的行为具有意义。“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则必须通过综合考察案件所有因素之后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了如下因素作为判定混淆可能性的考察因素: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

(二)商标使用与商标正当使用

第一,商标使用和正当使用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尽管在实践中,被告只要证明其行为是在描述意义上使用商标,即可反驳商标使用行为的指控,同时也可证明正当使用抗辩。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使用可被正当使用所吸收。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原告对“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承担证明责任,再进入“混淆可能性”的证明阶段;商标正当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商标使用与商标正当使用的性质和内涵无法替换。“商标使用”的相对概念是“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正当使用”可能是“非来源识别意义的使用”(如描述性使用、通用名称使用),也可能是“来源识别意义的使用(如指示性使用)两者无法相互替换或相互吸收。商标正当使用制度服务于商标法的多元立法目的,“避免混淆”并非商标法的唯一目的,商标法还服务商品流通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商标法保护目的的多样性,在成立商标使用行为,甚至存在混淆可能的情况下,立法者通过商标正当使用的制度管道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比如为言论自由目的而设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允许戏谑目的的商标使用,为商品自由流通、平衡商品所有权人的利益而设定商标权利穷竭抗辩,因历史、善意、意思自治等因素而容忍相关公众一定程度的混淆可能等,这些情况下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就是司盟企服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与其他概念的区分”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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