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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二条解释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10 浏览 508

在实践中,商标法是为了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商标法》第十二条是关于三维商标注册的,那么《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解释是什么呢?阅读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法第十二条解释的解释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只有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形状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所谓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而必须使用或通常使用的形状,如书籍形状和通用灯泡形状。如果商标仅以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商标,则该商标缺乏重要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同时,如果商标注册只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商标注册人将被独家使用,这对其他生产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规定,仅以商品本身性质产生的三维标志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二是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所谓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了使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或使商品的固有功能更容易实现所需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和电源插头的形状。如果认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该商标不仅缺乏意义,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而且由于独家使用而阻碍了该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本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以获得技术效果。

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使商品的外观和形状影响商品价值的形状,如瓷器装饰的形状和珠宝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让消费者区分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没有商标的功能。因此,本条规定,以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标志形状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解释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另有强制注册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强制注册原则,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三、中国商标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国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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