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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0:29 浏览 336

知识产权法包括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等,可能不熟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和知识当事人和法人享有一些权利,也需要履行一些义务,在实际情况下需要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跟随司盟企服小编我进入商标法第14条的解释讨论,我希望回答您的问题。

一、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确定,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使用该商标的持续时间;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商标注册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驰名性。

在处理商标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知名度。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确定商标的驰名性。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一词,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二、商标法规定哪些不能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商标法赔偿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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