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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商标法第43条的内容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1:00 浏览 279

在现代社会,商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商标是商家名下产品与其他商家不同的显著标志。商标申请完成后,不会保持不变。如果商标使用不当,仍将被撤销。但是,这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你知道如何理解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吗?现在,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如何理解《新商标法》第43条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护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本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护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结果。本次修订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寻求救济手段。我们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了连接该组织相关协议中的司法救济程序,《商标法》的修订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是最终裁定,拒绝接受该裁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寻求司法保护并提起诉讼。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处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决。维护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认为异议人对注册商标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特定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决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裁定程序确认注册商标异议人或者裁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并及时通知裁定有关当事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确认异议人或者申请人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者撤销当事人注册的商标,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机关,其裁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护,属于注销注册商标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如何理解新商标法第43条的内容

二、商标法规定的工商处罚标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商标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经过5次修订。

《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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