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微信

  • 司盟企服手机APP 查进度

    司盟企服

    订单进度随时查

    司盟企服APP二维码

    下载司盟企服APP

  • 司盟企服小程序 微信咨询

    联系客服

    咨询售后随时问

    司盟企服小程序二维码

    扫码咨询客服

  • 司盟企服在线客服电话 159-9476-4191
司盟干货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混淆可能性(一)

发布时间 : 2025.04.29 14:03:00 浏览 22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混淆可能性,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52条在文义上没有规定混淆可能性,司法实践通过对其的目的性解释和限缩解释,将混淆可能性纳入“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要件中,认为“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商品类似”是指“混淆性类似”,从而完成从物理判断进化到法律判断的转变,下面就和司盟企服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混淆可能性(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涉及了关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基本理顺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该文件指出,由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和混淆可能性三个条件是并列规定的,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就不应当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是否类似或者近似的标准,而应当仅从商品本身或者商标标志本身进行判断。根据商品本身的属性来判断是否类似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较为重要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当尽量尊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判断,个案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认定应当慎重,应当具有较充分的依据并进行细致的分析。

有一些法院也开始重新认识上述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区分三者的不同比如,尽管冲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是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因此被诉的商标使用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造成或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的各种因素,认为相关公众对冲突商标所标注的商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不会产生误认。

以上就是司盟企服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混淆可能性(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

咨询我们。

上一篇

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在海口召开

下一篇

商标法修订后的变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司盟企服专家
遇到“
商标法
”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企业服务专家 平均1分钟响应
企业服务专家
胡先生
商标法代理人
当前在线
擅长:
商标注册、购买、驳回复审、维权一站式代理服务
立即咨询
律师解答
还有疑问 ? 已为您匹配一对一专属客服,答疑快人一步~
立即咨询
分部地址
深圳总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 11栋5层 502-505 号
香港总部: 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深圳宝安分部:宝安区松白路336号中港星科技产业园
湖南长沙分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8楼811和804

官方服务

159-9476-4191

APP下载

企服产品低价合作群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59号 粤ICP备17143321号 Copyright © 2024 - 2025 深圳市中港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粤B2-20211455 客服与投诉热线:159-9476-4191 邮箱:vip@zgxj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