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8条(2025修正版)
发布时间 : 2025-05-03 02:01:00 浏览 46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58条主要讲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商标法第58条具体指: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修订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本,商标法第58条主要讲述的内容。大家对于商标法第58条还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司盟企服客服热线177-2743-5985找商标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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