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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时间性决定商标法制度变迁的阶段性

发布时间 : 2025.05.03 20:06:00 浏览 181

竞争政策具有时间性,它根据一国某一时期现实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具有不同的目标和重点.如美国不同时期的竞争政策在执行状况上呈现出明显的阶段差异.美国竞争政策以反托拉斯法为主,以三大核心法规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萊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以各项修正案和单项法规、判例为补充,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体系.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反托拉斯法实践的松紧状况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时期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严格执行阶段.这一时期,美国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扩大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加强对企业间的合谋及不正当行为的限制,在合并控制上,美国对反托拉斯行为上的态度越来越强硬.二是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转向追求经济效率,反托拉斯法的执行由严格转向宽松.表现为:对主导企业垄断行为的态度变得宽松;在掠夺性定价和纵向限制方面,很多反托拉斯行为都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适用的违法原则改为适用合理原则;在合并控制方面,提高了判定反竞争行为中市场集中率水平的最低标准.三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进入温和执行年代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每年诉讼的垄断案件数量从肯尼迪时期到卡特时期在逐渐下降,到里根和布什时期达到最低,而在克林顿时期又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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