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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混淆和误认?

发布时间 : 2025.05.07 14:03:00 浏览 197

1.《商标法》中的“混淆”体现在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中,这里的“混淆”并非是实际产生混淆,而是“混淆的可能性”,即在具体案件中不需要产生实际上的混淆,只要认定为混淆的可能就达到了要求。

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混淆和误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判定混淆的可能性的五种因素,即:

(1)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2)商品的类似程度;

(3)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5)其他相关因素。

2.《商标法》中的“误认”是指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误认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总体可以理解为,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具体产生误认的情形可参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第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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