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立法宗旨缺乏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在传统上,我国的商标权取得结构是一元的,并将注册作为结构要素,忽视使用的价值.我国的商标立法历史是断裂的,注册形式的价值逐渐在修正,但却没有根本改观.这为我国学者所诟病.我国的商标权应当建立在注册与使用的二元结构上,在欠缺结构要素时应当将使用作为价值的源泉,并可以在注册与使用冲突时在体现使用价值的基础上更推进一步,从权利的角度来构建未注册商标权. 在注册对商标权的作用上,我国恪守商标的注册取得主义,但又按照"凡是权利就应当保护"的基本法理,没有在商标权保护上提出使用的基本要件.在商标权取得与商标权保护上均丧失了使用要素后,注册商标权就有保护标记符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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