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复审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11-19 07:45:00 浏览 498次
提起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第二,申请人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的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知指代的是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邮寄给申请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且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第四,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复审请求时,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到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五,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申请进行复审的,需按规定缴纳商标评审费。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办理不齐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退回申请材料限期补办。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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