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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复审实务

发布时间 : 2024-12-06 00:00:00 浏览 246次

1.申请人资格驳回复审申请人应当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应附送登记机关的证明。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复审实务

2.驳回复审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驳回复审申请书件申请复审时,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刨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撰写申请书,特别是要有充足的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复审事实和理由。附送原申请注册文件,包括:盖有商标局“驳冋”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时效)、有关证明材料和物证、书证等证据。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同时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法律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4.驳回复审申请费用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费,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延期费用每件500元。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之目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书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做出决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商标局。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定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具体手续交由商标局办理;经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退回申请书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