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穿戴图形商标因构成近似易混淆被法院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 : 2024-12-13 06:12:00 浏览 535次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诉争商标为小米穿戴图形商标,申请号44194195,国际分类为广告销售。公司上诉称,诉争商标与六个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因此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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