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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脾气了!宝马公司申请商标又遭驳回了!

发布时间 : 2025-01-12 04:39:00 浏览 237次

时隔推出“即时充电”项目一个月后,宝马公司于2014年8月在中国提出了该案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电能商品上。

没脾气了!宝马公司申请商标又遭驳回了!

2015年6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相关商品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决定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针对该案系争商标,商评委于2016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能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司盟企服获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宝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系争商标为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系争商标具备固有显著特征。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案外人申请的包含“Charge”的英文商标在第4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因此该案系争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与系争商标的标识及商品类别均不相同,故该商标的注册情况不是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考量因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宝马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该案事实情况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不能成为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宝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司盟企服提醒: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