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3-05 11:06:00 浏览 251次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c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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