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问题,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因素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5-04-05 00:00:00 浏览 193次
一、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商标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商标法》有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注册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个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也已经成了热点,不过有些商标申请人靠的是钻漏洞等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而获取利益,此种行为是商标局打击的重点,属于恶意抢注商标 。
三、申请的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常被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接触的受众十分广泛,如果商标较为低俗不尊重人,格调低下,极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风气。
四、商标注册申请不可以使用国家禁用的标志:《商标法》中有规定,禁止使用以下内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6、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要申请的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特征及含有通用名称的:《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所谓的通用名称就是在某一个范围内约定成俗普遍被使用的一种商标或者服务的名称,比如我们所使用的手机,申请商标的时候用手机这些文字申请肯定是不行的,如电风扇,自行车等等同理。注册的显著性一定要有,申请的时候如果商标过于简单,也很容易会收到驳回的,比如使用一些简单的线条,几何图案等等,一般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申请。
最后再说下商标注册有可能驳回的因素,就是审查员的一个主观判断,因为商标都是由人工来审查的,所以说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每个人主观上都会有些许不同,所以同样一个商标再两个不同审查员那里可能判断会有些许差异,不过这个一般影响不大,而且审查员的素质是无需置疑的,因此种概率被驳回的还是非常的少的。
司盟企服知识产权提醒您,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在成立之初就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因为如果在商品已经打入市场之后很可能会被有心人冒充导致您的损失,甚至是抢注您的商标,让您陷入被动的位置。您对商标有任何的疑问,都可以随时咨询司盟企服知识产权顾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下一篇
商标复审需要多长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