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复审的3个事宜
发布时间 : 2025-04-13 09:18:00 浏览 150次
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审查案件、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撤销复审。

1、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收到驳回通知书自裁定通知书或者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别原因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需要提交邮局、居委会等延期证据资料的证明。驳回通知书的证明.裁定通知书或者撤销通知书晚的合理由。
2、文件及资料:
1)各类复审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该提供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委托书。以外地域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3)理由和证据资料
3、商标复审类型:
1)商标驳回复审:
指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议不服的,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
2)商标异议复审:
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案件,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3)商标撤销复审:
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自动撤销注册商标或者持续三年撤销商标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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