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补充材料
发布时间 : 2023-06-25 08:34:34 浏览 479次
商标需要申请,但在申请商标时,并非所有商标都会成功申请,有时会被拒绝。此时,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应的补充材料,因此商标拒绝补充材料?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介绍相关知识点。
一、商标驳回补充材料
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足够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商标注册申请原件加盖商标局“驳回”印章;
(三)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10张);
(五)商标局发送商标核驳通知书的信封(用于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申请中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不得更改商品/服务及其他内容。

二、商标复审具备的条件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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