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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中文字的专用权

发布时间 : 2024-10-29 10:12:00 浏览 258次

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放弃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中文字的专用权

这里有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通用部分在你商标所注册的商品上,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认。

以“雀巢咖啡”为例。注册在30类,咖啡,咖啡饮料上,商标局审查时就会自动视为放弃咖啡的专用权。XX酒店用在酒店上,XX男装用在服装上,酒店,男装就自动放弃专用权。

第二种情况就是会对公众造成误认的,即使申请人自己申明放弃专用权,商标审查依然不能通过。

还以“雀巢咖啡”为例。注册在第32类,饮料这个类别里面,而饮料原材料和咖啡没有任何关系,比如说是做橙汁饮料的,如果用“XX咖啡”,就会让公众误认为是咖啡饮料。情况不管申明放弃与否,都不行司盟企服 推荐看商标法第11条: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北京仟泽放弃专用权 主要是因为该部分不具有显著性 是指在指定的商品上该部分属于通用术语 商标法没有详细条款说明这点 但第十三条显著性条款蕴含着这种意思 而且商标申请书样本后面说明中也有简单说明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能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楼上的同志们回答的很对呀,有WT,Q我。通用名,如:建材、银行、银黄、咖啡、绿茶、红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