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 2024-11-25 03:24:00 浏览 241次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具有一定的区别、标识作用,但两者设立依据不同,登记管理部门也不相同,因此实务中经常出现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形。

(一)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冲突
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种案件情形:
(1)突出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但可能造成混淆的。种情形对应的违法性略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冲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第3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当然包括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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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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