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12-23 01:42:00 浏览 617次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公众进行评价,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不少于15人组成知名商标评审组。商标评审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知名商标评审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形成评审意见。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定为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吉林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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