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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可作为商标法的在先权利而受到保护

发布时间 : 2025-01-06 00:00:00 浏览 223次

西班牙著名时装设计师FranciscoRabanneCuervo多年来一直使用化名PacoRabanne,这在世界各地的时尚界都广为人知。

艺名可作为商标法的在先权利而受到保护

2009年9月,一家名为绍兴摩登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的公司提交了尼斯分类第25类“领带,吊带,袜子,手套等”的商标PACORABANNE的注册申请。

法国公司PacoRabanne提出异议,主要是基于其先前在Class25中的注册商标以及FranciscoRabanneCuervo以他的名字享有的优先权。商标局拒绝了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实异议人的主张。后的审查中,TRAB发现:

PacoRabanne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名字,一个中国个人/公司选择相同的商标并非巧合。

PacoRabanne作为FranciscoRabanneCuervo的化名,在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

TRAB裁定该商标会损害FranciscoRabanneCuervo名义上的在先权利,并拒绝根据《商标法》第31条进行注册。

当名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时,消费者将很容易将品牌产品与名人联系起来,并对带有商标的商品产生积极的印象。助于营销品牌和带有商标的商品。一些商标擅自占地者试图通过以商业方式使用其姓名,化名或对其姓名进行略微修改的形式,并寻求获得其姓名的商标注册,来利用名人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应享有使用其人名的权利,并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或更改其人名。止干扰,篡改和虚假地使用人名。

商标法第31条阐明了商标申请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一般原则,也是保护(名人)名称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法律将如何应用于别名或化名。几点值得一提:

名称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化名,别名和其他非正式名称。求保护非正式名称时,必须证明该名称通过实际使用与特定人有联系。种情况下,有充分的证据表明PacoRabanne在时尚界已广为人知,是FranciscoRabanneCuervo的化名,而且商标申请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点。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对PacoRabanne名称的篡夺,未经授权的使用将损害PacoRabanne的私人权利。

但是,必须存在某些情况才能实施名称权。种情况下,PacoRabanne用他的笔名创建了一个品牌并组建了一家公司(感兴趣的一方),该公司被授权以PacoRabanne的名义执行权利。在类似案件(金胜强诉TRAB(KATEMOSS)(2011高行中字第723号))中已经确认并确认了这一点。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裁定英国模特儿凯特·莫斯(KateMoss)的代理机构StormModelManagementLimited有权代表该模特儿以她的名义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