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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 : 2025-01-12 09:42:00 浏览 460次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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