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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

发布时间 : 2025.03.17 09:42:00 浏览 217

1、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

2.古代或历史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

《商标评审标准》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省、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和澳门;台湾省地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中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为准;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县级以上著名旅游城市的全称、简称和拼音形式;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中国境内公众知晓的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一般中文翻译。

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古代或者历史地名不能用于商标使用。

绝对禁止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法,否则无论是谁申请商标注册,都不会被批准。条件是商标局可以根据职权对事项进行审查,只考虑商标本身能否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不考虑商标使用或注册对他人权益的影响。

在绝对条件上,分为禁止使用商标的条件,即禁止条件,和禁止注册商标的条件,即禁止条件。

一.禁止的条件

禁止条件是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本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要体现在: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同或者近似,且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具体位置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它与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相似。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

8.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禁止注射的条件

无注条件是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本身原则上不得注册为商标,但不限制其作为商标使用。能被消费者作为商标使用,并能区分不同来源,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对外公开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2.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3.它只是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以上知识就是边肖对“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名没有商标是不能使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商标的禁止条件。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司盟企服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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