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地名的的商标能不能注册?
发布时间 : 2025-04-02 00:00:00 浏览 293次
1.县级以上不能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商标含有司盟企服,但商品却不是来源于该地区的。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司盟企服,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PS.司盟企服,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3.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商标法第十一条)
4.没有其他禁止因素。十条第二款以外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已注册了,会怎么办?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如果没有被无效,其他人用了算不算侵权?
1.被控侵权商品如果不是来源该司盟企服地区,构成侵权(舟山带鱼案,法院认为:申马人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反之不侵权,则属于合理使用(金华火腿案,法院认为:原告浙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金华火腿”,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华火腿”经国家质检局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被告永康火腿厂获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因此,永康火腿厂上述行为属于正当使用。火腿厂今后应当规范使用原产地域产品。被告之间均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认为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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