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 : 2025-04-11 01:42:00 浏览 188次
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其他含义,有两重意思:
①有的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

②有的词已经多年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即应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具有商标的特征。
例如“富平春”商标争议案:申请人王英对河南舞阳富平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富平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的不当申请。由是:富平是陕西富平县的行政区划名称,春是酒的意思。平春”就是富平产的酒之意。舞阳县与陕西富平县毫无关系,被申请人却使用“富平春”文字作商标,此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文字”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富平春”文字的组合本身并非陕西省富平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创立之含义为“富贵、平安、青春常在”,而且该被申请商标文字在字体设计上有独特的创意,使得该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被申请人10余年的使用宣传使申请商标完全具有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人所提撤销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富平春”商标维持注册。
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规定的理由是已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信誉,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应随意予以剥夺。为维护法律的连续性与严肃性,对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也不能轻率地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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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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