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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商标认证和管理暂行规定是

发布时间 : 2025-05-06 08:30:00 浏览 840次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着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有名的商标认证和管理暂行规定是

第二条本规定中

有名的商标认证和管理暂行规定是

知名度商标是市场上广为人知的且相关联的公知名度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着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用其他变态方式认定为有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其着名商标权益,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为着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业务的需要认定为有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知名商标认定期不超过3年,无需提出新的认定申请。

第五条认定申请有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使用该商标产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该行业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最早使用这个商标并且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中国及其在外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有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有名商标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申请将与他人成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登记为非类似商品,有损成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

(9)项所述的不良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当局拒绝其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自注册日起5年内,有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审查委员会请求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用于与其他着名商标相似或类似商标的商品,暗示该商品与着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关系,着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可能受损,着名商标注册人不知道

第十条自知名商标认定日起,他人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者将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并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已经注册不认可注册,知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判断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损害有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时,应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有名的商标认证和管理暂行规定是的内容介绍,对于经营者来说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商标通常是消费者对于这个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认知及认可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