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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发布时间 : 2024.10.21 12:44:00 浏览 222

①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指出的是,“相同商品”,并非一定是指商品在质量、性能、原料上完全相同,因此在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另外,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同商标”,也并非指商标标识的制作方法、附载物或质量完全相同,同样要结合商品、商标的知名度综合予以考虑。

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②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③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上曾出现过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

(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

④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装与服装加工。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以及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造成误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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