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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后,又有林书豪被侵犯姓名权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 : 2024.10.23 19:50:00 浏览 202

美国NBA著名华裔篮球运动员,林书豪,英文名为“JeremyShu-HowLin”

创建于2002年的日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在篮球、足球、牌九等球类运动,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了JEREMYS.H.L.商标,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标。

乔丹案后,又有林书豪被侵犯姓名权注册商标

2012年9月20日,林书豪针对该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要求,主张早在日升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林书豪就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日升公司在明知这样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了与其中英文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林书豪的姓名权。

日升公司辨称:我国法律只保护本国居民的姓名权,林书豪非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在自己注册商标前,其在中国不具有知名度,况且“JEREMYS.H.L.”与“JEREMYSHU-HOWLIN”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JeremyS.H.L.”是“林书豪”组合而成,与林书豪姓名具有对应关系,且使用在与林书豪所从事的篮球运动,与其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极有可能对林书豪的姓名权造成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姓名权,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诉争商标。

日升公司不服被此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林书豪作为自然人,对林书豪这一姓名是享有姓名权的,是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也是有权禁止他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盗用、假冒其姓名。公司未经许可,将与林书豪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而该文字并非固定汉字搭配词组。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有利用林书豪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驳回日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升公司继续不服,继续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中国和美国均为TRIPS协议成员国,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公民认为诉争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行为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可以在中国境内寻求法律保护。林书豪的姓名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进行保护。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林书豪作为首位进入美国NBA的华裔篮球运动员,为中国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其在中国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林书豪”中文译名已经与其本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而日升公司作为体育用品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林书豪的情况,但其未经许可,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其英文名称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的服装、鞋等商品系经过林书豪许可或者与林书豪存在特定联系。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姓名权,并无不当。

还是那句话,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越来越完善,企业还是努力做自己的商标,创立自己的品牌之路才是王道。有想要找这类的商标的可以进入我们司盟企服挑选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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