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广州科美医疗商标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 : 2024-11-14 10:39:00 浏览 234次
上述判决书显示,原告方为广州科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为布兰达珍法林顿(加拿大籍)。

判决书显示,在宣告上述商标无效的过程中,被诉裁定认为科美医疗注册的第17069523号“DERMA VEIL”商标整体易被理解为“皮肤遮瑕”等含义,用于化妆品等商品上,缺乏应有显著性。
科美医疗不服被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理由,其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作出之前未通知原告参加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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