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 : 2024-11-20 05:55:00 浏览 277次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接触消费商标的主要是购买者,因而法院需要站在这些人角度去判定是否存在商标相同类似,这点在论述商品相同类似部分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购买者接触一个商标是从整体上看到这个商标,对商标留下的也是整体的印象,因而比对时要整体比对。一个商标的主要部分也会给购买者视觉造成很大的冲击,因而在整体比对时还需要对比商标的主要部位是否相同近似。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较容易被认定为存在混淆,也正由于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较易被假冒,法律对这类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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