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原告成被告,反赔偿60万元!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之后事情发生戏剧性反转,原告成被告,杭州长命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反告临沂华太公司,并获赔60万元。

据悉,临沂华太公司名下注册有第4675690号、第1473713号、第1473714号、第4675688号、第1255025号、第1261155号等“华太HUATAI”系列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蓄电池等,同时也是其电池产品外壳的包装装潢。
而杭州长命公司名下注册有第1024384号、第32071591号、第32066104号等“华虹”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蓄电池、蓄电瓶等9类商品服务上。
因两者在电池产品包装和装潢方面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017年,临沂华太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中院)对杭州某电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2018年4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杭州长命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杭州长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事情发展到这里,临沂华太公司本该完美收场,然而,因为杭州长命公司的一个发现,案件发生戏剧化反转。
原来,杭州长命公司发现,在一审判决未生效前,临沂华太公司就对外公然声称,杭州长命公司电池整体定性为侵权产品,引发经销商和消费者的错误联想,误导相关公众对杭州长命公司作出负面评价,构成商业诋毁,故将其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
由于法院未生效的判断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禁止传播和发布,一方面防止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冲击和损害,另一方面避免因此脱离事实本身的不定论、不确定的性质,从而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临沂华太公司停止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杭州长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驳回杭州长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次案件中,原告变被告,主要源自于没有把握好商业宣传尺度,在进行企业自身商业宣传行为的同时,破坏了竞争对手的正常活动,损害了竞争
对手的商誉。企业规范自身商业宣传行为有积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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