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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定赔偿侵权情节轻重的判断问题

发布时间 : 2024-12-16 02:22:00 浏览 220次

1.涉案侵权产品的特性。在山东德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在认定被告系个体户、经营规模小的同时,又进一步指出,“从生活常识分析,被控侵权锁具为挂锁,该种锁具在城镇使用率较低,也注定了销售数量较低、获利较小。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在福建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在认可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同时,又特别强调被告是在其酒店商场销售侵权皮包,这种场所的销售量与普通大型商场或专卖店的销售量必定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认为原告15万元的损失判赔诉求不合理,遂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3万元判赔裁定。

商标权法定赔偿侵权情节轻重的判断问题

3.原被告之间有无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烟台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餐馆提供的是海鲜家常菜餐饮,与原告使用涉案商标的餐馆提供的是火锅餐饮菜系不同。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这种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原告在烟台并无直营店,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营业额和利润影响甚小。在河南新乡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原、被告处于不同省域,原告也未在新乡设立分支公司,被告没有与原告的经营发生直接冲突,其提供经营服务的相关消费者相对稳定,彼此之间的市场竞争微弱。侵权行为有无可能造成恶劣影响。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特别指出,“鉴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存在重大威胁,且被侵权商品的单价及品牌知名度较高,若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也指出,“涉案侵权产品系在使用中需与消费者身体长期接触的化工产品,假冒的侵权产品安全无法保障,因此被告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文认为,对“侵权行为有无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考量,其意义在于评估侵权行为对商标声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便使商标权人的所失利益获得更为全面的救济。

5.被告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在浙江温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北京法院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且赔偿原告人民币20余万元后,被告理应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仍然从事侵权行为,在膨胀阀、膨胀阀阀芯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关商标标识一致的标识,且标注“MADEINDENMARK”字样,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被告在北京法院的判决中付出的代价相比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仍显轻微。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也强调,“被告曾因出口侵犯“KIWI”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鞋油被海关处罚,故其应当知晓原告是“KIWI”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应在以后的经营中更加审慎,但被告在时隔七个月后再次被海关查获其出口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油,足见其主观故意。海关对出口商品实行抽检制度,被告与阿联酋的收货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有一年多,而被告已两次被海关查获出口商品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不排除被告还实施过其他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本院将在确定赔偿额时作为考量的因素。侵权行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大小。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不能全额支持原告的诉求金额,其理由之一便是,涉案设备的价值较高,售价高达数百万,属于生产设备并非日用消费品,且被告销售的设备中主机明确标注了案外商标,因此尽管被告使用原告商标标识可能会对被告及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但上述因素也降低了相关公众误购的可能性。重庆高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特别指出,从公证书显示的内容看,对辨别产品来源及产品标识比较专业的超市销售人员都将自己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误认为原告产品,这进一步证明被告在泡椒凤爪等产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被告的涉案侵权产品在全国27个城市有大量销售,据此按商标法规定的最高上限判赔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