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权被侵犯了!法院:驳回这是为啥?
发布时间 : 2024-12-28 07:06:00 浏览 246次
<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有限公司开始国内宣传并着手进口销售格鲁吉亚BORJOMI矿泉水的时间为2016年2月,此时原告尚未申请注册 “BORJOMI”商标。
<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被控销售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即和BORJOMI矿泉水的生产企业的采购合作合同。侵权矿泉水背面明确标明进口商为被告新疆某某贸司盟企服店销售页面也描述矿泉水进口自格鲁吉亚,有限公司不具有攀附原告“BORJOMI”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亦不会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制造障碍。
最后,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注册和行使“BORJOMI”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
“BORJOMI”标识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中俄边境口岸的外贸企业,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明显知晓格鲁吉亚BORJOMI矿泉水的知名度。
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于2016年前后申请注册的若干商标标识在边境国国内均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在同一时间相同类别上批量申请注册与国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正当性是值得质疑的。经注册后即对与国外企业正常商贸往来的国内经销商提起侵权之诉,也可见其并非善意、审慎地行使其商标权利,属于权利滥用,有违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本有限公司不构成对原告绥芬河市某某进出口公司 “BORJOMI”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依法判决驳回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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