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发布时间 : 2025-01-02 11:50:00 浏览 233次
1、引言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 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2、适用要件2.1 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 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 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 为;找找知识产司盟企服 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 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 其行为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应当 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 系争商标的注册属于本项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时限的 规定,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1)判定系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②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范 围;
③系争商标申请人曾与他人发生过涉及系争商标的其他纠纷;
④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内部人员往来关系;找找知识产司盟企服 系争商标注册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胁迫他人与其进行 贸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⑥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⑦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2)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在中国使用该商标。
(3)保护范围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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