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以商标行政诉讼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 : 2025-01-04 00:00:00 浏览 205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和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3条和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将商标法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除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罚款。人不服该罚款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毒、有害并且无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此外,当事人还可对工商行政管部门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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