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商标赔偿苏稻百万损失
发布时间 : 2025-01-05 12:44:00 浏览 227次
一、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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