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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 : 2025-01-06 09:28:00 浏览 269次

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

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产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如“青岛啤酒”等。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继续有效,对保护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既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如果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冲突时,法律只能按照诚实信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予以解决。

案例前不久,某食品公司被某食品厂告上法庭,说某食品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地名)”,侵犯了其商标权。

品厂认为,早在20世纪80年代,他们就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得到批准,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该证上记载“商标X×牌”。

某食品公司认为,自己为了开拓市场,使产品更加畅销,确实使用了“××茶叶”,但是在使用之前也是经过国家质检局批准,允许某食品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x茶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况,在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同样在显著的位置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何来侵权之说呢?况且,虽然某食品厂获得了“×x”注册商标,但实际上其产品的生产地却不是××地区,某食品公司认为其商标注册是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反某食品公司使用“××茶叶”是合理的。

法院已受理此案。

评析本案中,某食品厂的“×x”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某食品厂使用的“××”注册商标中有产品的地理标志即××地区,而其产品又并非来源于该地区,这使得公众可能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依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会予以注册。

由于某食品厂在新修改的商标法颁布前注册商标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某食品厂注册,并且其并非属于恶意注册,如果要求将某食品厂的“×x”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则对其不公平,会影响其商标的声誉,所以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应该继续有效,因此,某食品厂的“×x”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品公司可以在产品上正确使用“××茶叶”。

品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以在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使用“×x茶叶”原产地城产品专用标志,并且某食品公司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为某食品公司标注“×茶叶”的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而不是为了当成注册商标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是正当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虽然某食品公司的“×x”注册商标含有地名,但是某食品厂作为“××”商标注册人也无权禁止某食品公司正当使用。

某食品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某食品厂的商标权的侵害。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