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S牛仔裤商标侵权被起诉_企红网
发布时间 : 2025-01-13 05:55:00 浏览 232次
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LEVI’SCO.诉称,其公司于2001年就此案诉争牛仔裤口袋双弧线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了商标的续展。公司还于2014年3月20日对牛仔裤后袋上双弧线及五边形整体图形“**7”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类商标目前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被告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没有得到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了突出使用与诉争注册商标一致的图形标识的牛仔裤,从而挤占了LEVI’SCO.原有的市场份额,且给其品牌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广州圣联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广州圣联并未生产与销售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广州圣联无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被告联合华美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联合华美并未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涉案牛仔裤后兜上缝制的加工线与原告的商标以普通消费者角度看,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可能构成侵权;联合华美销售的牛仔裤标有自己的PLAYBOY的商标,也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联合华美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在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12份证据。包含商标注册证、侵权公证书、牛仔裤实物、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的宣传杂志等。广州圣联未提交本案相关证据。华美提交4张其销售的牛仔裤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和回应。
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对原告涉案商标的权利归属、被告使用相关图形是否为商标性使用、被告牛仔裤上的图形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询问。
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可以调解但未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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