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与诉讼
发布时间 : 2025-01-14 02:22:00 浏览 223次
1.不受5年期限限制的理由第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了绝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的。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欠缺显著性特征的。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立体商标具有功能性特征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型的异议因商标违反商标法的强行性规定,不存在直接的争议当事人,因此,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标局也可以依据职权径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必须在商标注册后5年之内提出的理由第一,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违反商标先申请原则的。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我们已经在商标构成要件部分分析了《商标法》第10条关于合法性、第11条关于显著性、第12条关于功能性、第32条前半句关于在先性的有关问题,因此,此部分不再重述。《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本文主要在假冒仿冒商标侵权部分介绍,即《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作出判断。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时,只是参考《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判断中会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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