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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 : 2025-02-05 09:28:00 浏览 188次

1.补偿性原则。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学者和一些代表提出应在第56条当中增加规定惩罚性原则,主要理由是我国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比较严重,对侵权行为打击不力。不规定惩罚性原则,权利人往往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对侵权行为没有威慑作用。意见最终未被采纳,原因是:

商标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1)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一般都釆用补偿性原则,即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责任是一种以等价有偿为主的法律责任,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权利人的状态恢复到权利未受到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原则超出了这个范围。

(3)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的基础上增加的赔偿金,是使权利人获得补救以后再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公平地体现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正义。

(4)就商标侵权而言,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完全可以通过“罚款”的方式来实现。

2.公平合理与灵活应用的计算方法。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是商标知识产权执法当中的一个难题,为此,理论界和司法界提出过许多有益的尝试。以商标设计费来确定商标的价值,由此推算商标权人被侵权的损失及损失赔偿额;以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确定侵权赔偿额;采用无资产评估的方法来核定损失赔偿额;综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以及实际经济实力确定赔偿额;以及由法院根据酌情赔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等等。借鉴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有关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也不失为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