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被告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5-02-06 05:55:00 浏览 258次
这件事是这样的……告美团的那家公司也就是杭州绿茶餐饮公司,是“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的注册人,注册类别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该注册商标用于餐饮服务上,并且还“山寨”了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的装修风格、桌椅款式、菜单色彩……看到这里,各位知己是不是纳闷这关美团什么事儿?美团之所以被“拉下手”,是因为贵州绿茶餐司盟企服上推出了团购。

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未经杭州绿茶餐饮公司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绿茶餐厅GREEN TEA”使用于餐饮服务上,还故意模仿其标志性元素以混淆视听。侵犯了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这不难理解司盟企服作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只是为贵州绿茶餐饮公司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难道也要被“连坐”,一起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还是应该先明确一下《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杭州绿茶餐饮公司最有可能是根据第六条的规司盟企服也送上了“侵犯商标权”的被告席。该怎样理解第六条内容呢?所谓“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指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司盟企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司盟企服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入驻商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仍向该商家提供平台服务或对其提供帮司盟企服的行为是能够构成商标侵权的,反之,则很难断定其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侵权。司盟企服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司盟企服要先在线下与商家进行协商,确定团购内容,然后才能将该信息推送给消费者进而进行消费。司盟企服在团购过程中承担的是卖家的部分任务司盟企服就有可能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面的分析可司盟企服被送上“商标侵权案”的被告席并不冤枉,杭州绿茶餐饮公司这么做也是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杭州绿茶餐饮公司维权的前提是做好了商标保护,如果您的企业不想被山寨,就要提早将所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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