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认定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 2025-02-09 09:28:00 浏览 238次
论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确立赔偿时,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上述规定,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如何确定侵权期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起诉期限的,在起诉期间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起诉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计算。
二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的确定。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不能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司法解释提供了两种计算侵权所得利益的方式。是侵权商品销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即侵权商品销量乘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所得的金额。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即侵权商品销量乘以原告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所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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