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分析——以诉讼案例为视角
发布时间 : 2025-02-15 02:22:00 浏览 2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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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动力也越来越受关注。“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权再审案落下帷幕,更是给社会公众带来了认知上的巨大影响。是商标侵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文通过举例商标权侵权诉讼中遇到的多种侵权现象,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诉讼中的主要表现以及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例如在凉茶上使用“王老吉”商标。
(二)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在葡萄酒上使用与“解百纳”商标近似的“解佰纳”字样。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有二:
一、实施了销售行为,二、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人主观是否恶意无关。商标侵权诉讼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销售者辩称自己主观非故意,不构成侵权,这一点是无法推翻侵权认定的。
(四)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侵权。在自己生产的方便面上伪造“康师傅”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方便面的行为,均是商标侵权行为。
(五)反向假冒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将电脑商标“malata”拆掉,以自己的某些标识附着其上,妨碍商标权利人通过创建品牌,进而获得商誉的机会,亦妨碍了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区分的功能作用。
(六)帮助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可表现为:为侵权人提供仓储、隐匿或者销售平台等便利条件。某网络平台明知侵权商品或者侵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广告位等宣传便利。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种行为涉及较广,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复杂,暂不赘述。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主要侵权表现
(一)销售行为
商标权作为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实现方式在于商标产品的销售。为销售者即大中小型商场、店铺在权益实现中扮演重要角色。侵权商品的销售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市场驰名度等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进出货物中对商标权或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笔者在商标侵权诉讼遇到的最为常见的表现。
(二)生产行为
诉讼中上述生产厂家往往辩称非自己生产或者其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销售者不同,上述生产厂家大部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生产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恶意更为明显。
法律后果
《商标法》中对于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的主要民事责任为:一是停止侵权行为、二是侵权赔偿。赔偿的数额是民事责任最为重要的体现。过低,对于侵权人而言,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远远低于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进而影响商标权益的实现,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商标法规定的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数额为300万,且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常见。者代理过的商标侵权诉讼而言,相当一部分法院的判决金额较低,无法达到警示性、惩罚性作用。行为复萌可以预见。
综上所述,商标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公众对商标权相关产品的极大认可;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了商标权保护的力度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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