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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发布时间 : 2025-02-16 01:11:00 浏览 235次

(1)确认杨晓红注册、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行为对其所有的“BELLVILLES”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侵权;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2)判令杨晓红停止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并注销该域名;

(3)判令www.bellvilles.com域名转归贝拉维拉公司所有;

(4)案件诉讼费用由杨晓红承担。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只是认定被告杨晓红停止使用并注销www.bellvilles.com域名。贝拉维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与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则可以不必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完全可以在被告注销域名后,再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