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的理论
1.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经商标权人及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法地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产品。法有利于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理论,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则以后的任何转售均不再构成侵权。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2.地域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商标权人依各国法律规定,分别在各国取得的该项权利,其效力仅在制定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①。进口显然是对国内的有关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依据该国国内法取得的商标权的侵犯,因而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以上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都有各自的说服力,但都只顾及了问题的一个侧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禁止还是放行涉及法律在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之间的选择问题,应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解决。论上讲,平行进口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包括商标权,还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虽然都属于人们的智力成果,但在性质和功能上仍有不少差别,专利权和著作权是人们的创作成果权,投入成本较高,必然需要更强的地域垄断权来保护产权人能收回成本,以鼓励他们的创作与发明。将专利和文化产品“进口权”授予专利权人是必要的,这样才有利于各国间的技术引进和文化交流,维护本国创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权则只是一种标记性权利,相对成本较低,其主要功能就是以标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促进消费,并不需要有太强的地域障碍,若赋予商标权人过高的垄断权,反而会影响商标的价值及其实现。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标的国际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在消除利用知识产权设置贸易壁垒方面,权利用尽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平行进口须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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