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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 2025-03-09 09:28:00 浏览 210次

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厂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郑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评析本案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4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