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5-03-14 03:33:00 浏览 218次
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在商标被许可的场合,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其含义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即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上列三种被许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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