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就是非法经营,怎么算
一、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区别。
(1)一般来说,销售金额与销售收入、案值同义,其中案值这一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用语,只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用语。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经济数额,包括成本和纯利润;而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如上所述。是范围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全部额;而非法经营额除销售环节外,商标侵权人生产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价值均包含在内。

(2)非法所得也是违法,与非法收入、非法获利同义。经营额与违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润;其次是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或销售价与进价之差即为非法所得。
二、计算标准和方法应统一 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其出现三种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假货成本价计算三种标准,比较一下这三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首先,立足点不同,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真品价计算的标准的优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有利于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侵权的力度;
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
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确,执法效率高。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以立法的方式采用此计算标准已经是当务之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此处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如何理解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
屡次侵权是指同一商标侵权人被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一次处罚后又继续进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屡次侵权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首先,我们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有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非法经营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侵权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即在考虑侵权人的犯罪情节时,一般来说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经营额是侵权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如果行为人具有两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且累计数额较大,仍然视为情节严重,在这里每次侵权的非法经营额的数量和多少对于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仍然具有实质意义。关于屡次侵权中的非法经营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有关法律规定,对屡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只要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额均应累计计算。
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额的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 关于商标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中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假冒商标犯罪构成曾规定了不同的非法经营额标准,如单位非法经营数额须在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也难以操作。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单体化,“单位”的概念已经日益弱化和淡化。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标准,给侵权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因其可以假单位的之名行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主实从而逃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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